索引号: | 4311000006/2020-00548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各县区、管理区卫健局,市管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我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推进我市“六城同创”工作,推动卫生健康部门使用信用产品,完善信用奖惩机制,现将《永州市卫健委基于永州市公共信息平台开展信用产品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10日
永州市卫健委基于永州市公共信息平台
开展信用产品应用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卫生健康部门使用信用产品,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全面推进我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部门是指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产品主要分为信用信息核查、信用承诺和信用报告三类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各类财政资金、参与评优评先,以及其他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 信用信息核查
第五条 信用信息核查,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经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信息查询意见的行为。
第六条 信用信息核查的应用领域。
一、政府部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信贷支持、财政资金补贴、定期检验、市场准入等活动;
二、政府部门表彰奖励、荣誉授予、职称评定等评优评先活动;
三、政府部门绩效评价、资质评测、备案管理、许可管理等资质认定活动;
四、其他需要出具信用信息查询意见表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七条 信用信息查询意见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八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将行政相对人违约信息录入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并予以公开。
第四章 信用报告
第十一条 信用报告由行政相对人提供,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信息。
第十二条 信用报告的应用领域。
一、政府公共资源分配、财政性资金、政策性贷款、国有产权交易、国家或地方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等融资项目;
二、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以及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货物招投标;
三、其他需要出具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用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严格管理其从业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